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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5年04月26日 18:34:37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访问量:448 作者:巩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助于打通商品要素流动、资源调配等领域的关键堵点,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推动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由大到强、由分散到整合、从分割到协同、从量变到质变,其建设成效关系到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格局。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发挥作用的必要公共产品,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法治化原则避虚向实、落地见效的基础性、普惠性、服务性、便捷性保障。

以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助力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实施

建设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助于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稳定、高效、统一实施。确立统一市场基础规则是要维护统一市场秩序,而市场内部则不可避免地存在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垄断等行为,阻碍统一市场基础规则的实施,损害统一市场基础规则的权威性,最终破坏统一市场秩序。对统一市场基础规则最重要的实施机制是自我遵循,经营主体根据己方的利害权衡和价值观念,主动接受规则的约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扎根基层社会,直面经营主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库和机构库,为经营主体提供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集成项目和多种类型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当前,部分经营主体在产权保护、社会信用以及公平竞争意识方面存在不足,通过提升服务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市场运行“全链条周期”的能力,提供共建、共享的法律资源和普惠、高效的法律服务,补齐经营主体产权保护能力欠缺、社会信用风险管控手段不足、公平竞争纠纷处理能力薄弱的短板。借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的整合之力,打通与诉讼服务体系的制度对接通道,推动构建市场“诉非联动”机制,促进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实施的统一协同适配,保障市场运行的规范与高效。

以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商品和服务市场

建设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助于要素和资源市场、商品和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开放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商品和服务市场是否具有自主有序的流动性,是关系到全国统一大市场内部循环畅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当前,由于市场准入、行业垄断等制度性壁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所导致的非制度性壁垒的同时存在,使得要素和资源供需错配,商品和服务流通梗阻的现象仍然存在。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城乡、区域、行业法律服务供给,构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有助于解构制度性壁垒与非制度性壁垒,破除城乡、区域、行业法律服务不均衡的结构性困境。

在城乡土地和劳动力要素统一市场化配置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普惠便捷的制度优势,为城乡土地统一征收、收购储备、交易出让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土地权利人和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发展统一的资本要素市场方面,推动资本市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聚焦小微经营主体股权融资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专题法律辅导,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领域发挥统一、公共、公开的法律服务保障功能。在资本市场的监管方面,配合监管下沉参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并在优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等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助力资本要素市场监管,推动资本要素依法服务实体经济。在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方面,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合传统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聚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力量,为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提供成熟可靠保护和维权平台,推动传统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由以往的信息查询、过程管理等功能,向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链条交互式服务改造升级。

此外,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呼唤高质量的数据治理,而“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不仅使网络与数据为公共法律服务“赋智”“增能”“提效”成为可能,也让两者能成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满足数字时代经营主体对数据安全、数据合规、数据权利保护等法律服务的需求,夯实数据要素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发展基础。在推动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方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三方进行普法宣传,助力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并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法律服务,从统一源头化解商品和服务市场矛盾纠纷,现已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的成熟领域。

以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助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建设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助于市场监管方的依法监管、公平监管、统一监管。强化市场监管方发挥积极、正向的作用,对维护市场秩序、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必不可少。经过一个时期的改革,市场监管方由以前各部门独立监督的“九龙治水”模式,逐步向多部门融合的“综合监管”模式迈进,依法监管、公平监管、统一监管的水平有较大提升,但由于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新经济形态的不断涌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监管方的执法能力、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市场监管方购买和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将法律监督服务挺在行政监督管理之前介入监管活动,建立“多元合一”的监督方式,实现市场监管从“管”到“治”的理念与模式的转换,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行政执法资源,降低节约监管成本,也能够引导经营主体积极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及时有效地化解风险隐患。统一的监管机制建设必然要求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和统一的监管法规适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有效整合监管法规资源,不仅可以为监管规则“立改废释”的协调统一提供智力支持,也能够解决监管过程中法规适用碎片化的问题,为监管活动提供全过程决策咨询,提高综合监管力量依法合理施政的水平。

——以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助力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建设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助于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保障市场机制运行有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也是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设的前提。小微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经常居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对具有优势地位经营主体的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常常陷入维权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救济难等困境,使得小微经营主体对维护自身公平竞争权益望而却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参与经营主体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维权活动,为弱势经营主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改善这类主体在该领域的维权地位,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良性竞争环境的持续向好。

通过调动公共法律服务普法宣传力量,培育经营主体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维权意识,强化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观念,为经营主体潜在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预警信息,及时化解相关风险,以“治未病”法律服务理念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竞争法专家智库,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维权决策支持,增强弱势经营主体的维权力量。运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协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与司法诉讼活动,在维权取证、证据保全、纠纷调解等领域搭建沟通三方的法律服务保障体系,既能够规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能够为弱势经营主体创造便捷衔接的维权渠道。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政府涉及市场竞争领域的行政决策、行政措施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服务,廓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行为边界,为经营主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当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各级行政区域取得重要进展,“送法下乡”“送法入城”取得突出成效,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战略背景下,推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挥公共法律服务“送法进场”的法治支撑作用,有助于法律服务突破区域、行业、角色壁垒,使得各类经营主体能够便捷、高效地获取法律服务,满足全国统一大市场内外部联动下日益增长的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使各类经营主体能够真切体会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带来的法治获得感、法治安全感。

(作者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研究员)

编辑:x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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