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今年我省将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现就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院(所、教研室)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学历和资格条件
1、小学教师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进修校、师范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农村学校教师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 聘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10年以上,聘任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1年以上经历的,评选特级教师后3年内,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教师个人和学校评前必须有承诺书)。
5、中小学校长接受过岗位培训,并按计划参加了提高培训。
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校长、教研员,均不再推荐。
年龄、从教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至2010年12月底。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具有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在教育界享有较高威望。
3、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关注全体学生的健康发展。善于寓教育于教学之中,注重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范和人格魅力影响、教育学生,深受学生爱戴。
4、曾获得全国、全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2000年以来获市、县级党政部门奖励(劳动模范、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现仍保持荣誉者。
(三)业务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追踪学科前沿知识的能力。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是本地区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同等条件下省级学科带头人优先(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学能手亦可)。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县级以上同层次教育领域推广过。
2、教学特色突出,教学成果显著。精通本学科各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高超的课堂教学艺术,取得突出成就,教育教学水平与业绩在本地区同层次学校中名列前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聘任高级教师以来,承担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巡回教学、专业讲座3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在本乡镇或中心校承担过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农村乡镇、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的开会通知、邀请函等原始材料)。
3、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是当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骨干力量。积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课堂教学改革实践,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充分开发学习资源,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4、有组织、指导班级或年级学生思想教育及品德修养方面的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担任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累计10年以上,或近年来连续从事班主任等德育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年级学生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获校级先进集体奖3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奖1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个人奖励2次以上。
5、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和评价能力,积极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反思和交流,不断总结经验。近5年来,作为主要承担者(前3名)完成1项(含1项)以上省、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独立撰写本学科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在省级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年会、增刊不算),或在国家级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年会、增刊不算)。
6、具有指导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为提高本地区或本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出显著成绩。近3年,重点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提供相关的原始材料),被培养对象进步明显,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其中1人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7、下列人员除满足上述六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音、体、美、计算机教学工作的教师在省级以上优质课评比中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1次以上。
(2)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学研究人员必须有在中小学教学一线任教5年以上的经历,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任教研员后,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经常开展和指导学科教研活动,本地区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近5年来,省级教研员在国家级非同一期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市、县级教研员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级领导必须有在中小学(幼儿园)一线任教8年以上的经历,是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担任领导职务后,坚持学科教学工作,并保持较高水平,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的能力强;办学、管理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任职期间所在学校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单位。
8、农村中小学(不含县城所在地中小学)教师符合评选条件(一)、(二)两条,坚持在农村学校工作15年以上,教书育人事迹感人,教学成绩特别突出,不受业务条件中第4、5、6条的限制,可破格进行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典型事迹材料)。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办法
特级教师人选,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评选的办法产生。
1、个人申报,学校(单位)推荐。列入评选范围的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组织教师、教研人员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文件,领会本通知精神。根据评选条件要求,个人申报,所在学校(单位)组织全体教师酝酿提名、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单位)综合比较各方面条件和群众意见后,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县级考察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考察推荐工作组,深入学校实地考察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水平、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考察时,要听取学校教职工和所教班级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征求学科专家的意见。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通过宣传媒体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的个人申报材料和单行考察材料一并报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
3、市级评审推荐。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评选(是否组织讲课筛选由各市自定),确定市级推荐人选,通过媒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4、省级评选。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推荐人选考试,成立特级教师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课,通过考试、评课考察推荐人选的教学水平、教育理念和专业知识。
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分组审核档案、论文、荣誉证件、业绩成果资料、考试、评课结果等,综合讨论评议,产生各组排序。
召开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议,听取各组综合评议意见,大会酝酿讨论后投票表决,确定第八批特级教师人选。
在省教育厅网站和被推荐人选所在学校(单位)公示两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颁发《特级教师》证书,授予特级教师称号,享受特级教师的有关待遇。
四、名额分配
(一)本次评选山西省特级教师150名。为了便于综合比较,好中选优,全省按1:1.5的比例分配推荐名额(见附表),各市、各单位严格按分配名额推荐,不得突破。
(二)各市确定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时,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同时,要统筹兼顾,使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学科均有适当比例。小学(含幼儿园)、初中和高中按4∶3∶3的比例推荐评选;各学科之间应相对平衡,同一学校同一学科已有2名(含2名)特级教师者,该校的该学科不再产生特级教师推荐人选。
(三)推选要向一线教师倾斜,向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教师倾斜。农村学校推选比例为15%,城市薄弱学校推选比例为5%,学校(幼儿园)校(园)级领导推选比例不高于8%,教研人员的推选比例为5%。凡比例不符合要求的,省厅不接收其材料。
(四)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特级教师的推荐人选可在本校产生,也可在自愿签约交流到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任教且符合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的区域内其它学校优秀教师中产生(同等条件下,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教师优先)。非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的教师申请在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参加特级教师评选,必须经现所在学校组织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当选为特级教师后,必须交流到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最少5年;服务期满后,可以流动。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被推荐人报送的材料
1、撰写1份反映本人专业发展、成长经历的工作总结,并附5份能体现本人教学模式或教学风格特色的典型叙事教学总结或教学反思或教学案例。
2、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3份。
3、资格类证件: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荣誉类证件:奖状、奖章、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其它类证件:论文、论著、教材、教参、科研成果、专题讲稿、示范课讲座的原件;典型事迹报道材料原件。
4、参评的非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教师自愿签约交流到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任教的协议及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函。
5、本人目前上课所用的教材。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
本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一式3份;公示材料原件。
上述材料要统一、规范,表格填写要清楚、详实、可信。各种复印件须市教育局审核后加盖印章,审核人要签名。除特级教师评审表外,其余材料缩印在A4纸上并装订成册。特级教师评审表可从省教育厅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请用电脑打印(正反两面打印),并裱糊成册(不得用钉书针装订)。
六、时间安排
2010年4月中、下旬由县(市、区)组织推选。2010年5月中、下旬各市确定推荐人选,2010年7月19日——29日,各市上报推荐人选名单(19号为太原,20号为大同,21号为阳泉、朔州,22号为长治、晋城,23号为晋中、忻州,26号为吕梁,27号为临汾,28号为运城,29号为省教育厅直属单位)。2010年8月中旬开始省统一组织考试、讲课(具体方案另行安排)。2010年8月下旬,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进行评审。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1、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科(股)、室负责人、特级教师组成的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组。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推荐评选工作。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人事处,承办具体工作。
2、评选特级教师是省政府为教师办的实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确定专人负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做好此项工作。要抽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讲真话实话的人,参加特级教师推荐评选组的工作。
3、增强推荐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推荐人选必须有广泛的教师基础,凡被推荐人选所在学校(中心校或乡镇教办)推荐票不足教师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未经过公示的、公示后社会有反映经查属实的,一律不得向上一级推荐。
4、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宁缺勿滥,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办事,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托人说情、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推荐人选取消其评选资格,今后也不得再行申报;对把关不严,报送虚假材料的学校(单位)、县(市、区)、市要予以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特级教师推荐评选为契机,把特级教师评选作为一次在广大校长、教师中开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育活动。要通过推荐评选,树立典型,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掀起新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以及师德建设的热潮,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
6、厂矿企业、其它部门及民办学校的教师,按属地原则进行评选推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
7、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请与厅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赵高奎 电话:(0351)3046863
附:1、特级教师推选名额分配表
2、特级教师评审表
3、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