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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推进中国特色刑法学现代化发展

2025年02月19日 18:38:56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访问量:225 作者:高铭暄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刑法学得以建立和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刑法学的一支重要流脉,并走向世界。同时,经过最为广泛的实践,中国刑法学也孕育了更加健全完善的自主发展模式,持续有效回应现实需要。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全面深化中国特色刑法学研究和实践,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推动中国特色刑法学现代化发展。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刑法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同时也面临一定的发展困难和挑战。概言之,就是没有很好地从独立自主的角度出发,以中国发展为参照系,求真务实地面向我国犯罪治理的实际情况,真正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发展之路。反而,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过度推崇域外刑法理论所谓的“比较性”优势,单方面强调推倒重来,远离了中国特色刑法学的本真。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为中国特色刑法学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阐明了发展完善的最关键问题,那就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全人类最广泛的实践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构建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刑法学理论体系。只有抱以充分的制度自信,既重视独立自主发展,也重视开放兼容,才能坚守并释放“中国特色”的整体优势。

一是要坚定中国特色刑法学理论自信,做好新时代法学教育工作。中国特色刑法学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必须立足国情、扎根实际,既不能简单照抄照搬,也不能盲目自我否定。其中,做好法学教育这项基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始终是教育的根本问题。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承刑法的“红色基因”,丰富中国特色的时代内涵与刑法要义。二是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动摇,全面深化中国特色刑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培育“由中国问题向中国方案”的研究范式和实践品格,而不是简单的“推倒重来”,也不是毫无章法的“小修小补”。中国特色刑法学的百年发展历程也充分显示,坚持独立自主是不可动摇的“底色”,兼容并蓄、合理借鉴是积极有益的“添色”。因此,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应当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这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发展经验。

二、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中国特色刑法学现代化发展,关键在于立足中国国情,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刑法学的特色、风格以及制度优越性等,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重大成就的根本政治保证与制度基础。只有始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坚持党的领导,也是中国特色刑法学现代化发展的根本遵循,保证刑法的现代化不脱离中国实际,以夯实刑法学自主自立的根基。二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刑法是刑法的本有特质。中国特色刑法学现代化发展,应当锚定以人民为中心的坐标,并作为基本抓手与制度支点,这是刑法追求的终极价值之原点。三是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当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全面深化中国刑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提出中国方案,这才是中国特色刑法学现代化发展的根本之道。

三、坚守现代刑法法治理念与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在刑法典上的一种宣示,是刑法理论体系及其学说的浓缩与精华,构建起丰富而广博的自主知识与理论图景。我国刑法始终坚持并倡导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这也是我国刑法现代化所应秉承的基本理念。刑法基本原则的纲领性、全局性以及贯穿性之基本特质,使其被赋予指导司法实践的重大使命。

刑法理论体系下的基本原则,被立法化并纳入刑法后,刑法理论上就认为“大功告成”,其实仍是“未竟”的实践。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及其指导意义,虽是刑法面向实践的最重要内容,却并不应理所当然地认为已经充分贯彻,实际情况仍有不少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走向日益精细化的时代,充分发挥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指导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刑事司法实践,有一套自成体系的法理基础、运作机理以及具体措施,三大基本原则也各有千秋。应当积极培育、提升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能力,从多维度持续优化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功能。

此外,虽然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但从世界潮流与刑罚本义看,刑罚人道主义实质上也应当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彰显现代刑法的文明底蕴。

四、遵从积极妥当的刑法功能观

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社会,保障人权是刑法的终极使命。人权保障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性要求,是当代刑法机能所蕴涵的重要内容。不论面临何种安全挑战与秩序诉求,均不能松动人权保障的红线与底线。同时,刑法治理犯罪的功能仍需夯实与巩固。

整体地看,社会历史形态的变迁决定刑法制度的进化命运,全球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的交替交织孕育了当代刑法积极预防风险的时代任务,回应当代社会风险的预防性刑法理念呼之欲出,以犯罪化、危险犯配置、安全价值优位、刑罚积极预防等为特征的预防性立法是集中体现。应当正视刑法工具属性的客观性与刑法功能主义的发展性,以比例原则控制其极端工具化的异变。应当深化研究社会变迁引发犯罪形态结构变化的基本规律,联动犯罪学与规范刑法学,以刑事政策的理性化推动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当前,安全政策日益强化,安全价值地位提升,促使当代刑法更积极、主动地保障国家总体安全。安全刑法是因应安全政策变动的产物,显示刑法功能投放的侧重点。但是也要重视刑法谦抑精神,倡导刑罚有效的必要制裁功能观。

五、秉承综合的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是各国刑事立法与理论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问题,它主要解决“什么是犯罪”这一前提性问题,并对犯罪构成理论等产生直接影响。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概念,既是对我国刑法上“犯罪”的高度概括与凝练,也是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在判断上,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要有全面的观点、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也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内容。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当前,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峻,与之相关的网络犯罪研究不断升温。厘定网络犯罪的概念,是有效应对网络犯罪和建构网络刑法理论体系的重要前提。形式或者实质的网络犯罪概念均有利弊。坚持实质和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是中国刑法学的重要特色之一。网络犯罪概念独立于传统犯罪概念,担当网络刑法体系的基础范畴。综合的网络犯罪概念应融合技术与规范的基本支点,应阐明基本构成要素、本质特征及其对网络犯罪构成的“前提”意义,充分激活网络犯罪概念供给理论发展、引领立法修正、指导司法适用的多重功能。

六、坚持中国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中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不是照抄照搬的产物。坚持主客观要件有机统一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底色与根本前提,对刑事司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适法指导意义。

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相对稳定,适合中国诉讼模式,具有优势。在坚持中发展完善,是刑法学者应该恪守的基本学术规范和准则,不断完善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生命力所在。应继续坚持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同时,也应改变静态的研究方法,加强刑事责任理论的探索,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进一步促进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善,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七、完善罪责刑关系下依法定罪、归责、量刑的运行机制

以罪–责–刑为基本模式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已获得了广泛认同。认定犯罪、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裁量犯罪人应受的刑罚轻重,是任何刑法学体系都绕不开的中心问题。在中国刑法学体系中,认定犯罪的任务是由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中心的犯罪论完成的,而确定刑事责任大小则由刑事责任论完成。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论是中国刑法学体系的重大特色。因此,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基本型态应为:罪(犯罪论认定犯罪)–责(刑事责任论确定责任)–刑(刑罚论决定刑罚)。犯罪论依据犯罪构成理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确定刑事责任提供基础;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着调节作用;刑罚论决定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如何处罚。罪–责–刑的基本逻辑结构与司法运作机制,乃是整个刑法内容的缩影。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决定刑罚,以动态的方式完整地反映了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步骤和主要过程。

定罪、归责、量刑既是刑法运作的基本内容,也是刑事司法的基本任务。实体上要完成定罪、归责以及量刑,还必须通过刑事诉讼予以实现。这既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辩证统一关系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法运作的基本原理和经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为定罪、归责、量刑所需的诉讼规则等提供了合法根据。

概言之,应当坚持定罪、归责、量刑的动态式、流程化刑法运作机制;同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八、推动刑法治理犯罪的现代化迭进

刑事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新时代国家治理水平以及经济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参考。科学的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刑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犯罪治理的起点不再只是发挥刑法的惩罚作用,简单地试图消灭犯罪,而应当是全面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提升社会安全感。在充分兼顾安全与发展下,充分保障人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刑法治理中的具体表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要积极治理犯罪,也要保障人权;不能片面地强调人权保障,弱化了犯罪治理的必要性,更不是一味地从宽处理,还要坚持宽严相济。

在犯罪治理能力的建设上,可以优先聚焦以下几点。一是转变观念,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定罪、归责与量刑并重的观念,全流程、全体系地建构犯罪治理能力。其中,尤其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突出抓好刑罚部分的制度完善,通过不断加强刑罚的有效性,使刑事制裁体系能够满足犯罪治理的新需求。二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可以将适度、积极的刑法观作为犯罪治理的重要理论参考。它较好地扭转了刑法始终要保持事后干预的消极立场,强调根据犯罪态势等需求,适度提前介入和积极干预,以更好满足社会治理需求。三是推动更加理性与科学的轻罪治理。应当理清初始起点、发展动因、任务设定与基本构成等,明确刑法应变的内在逻辑与精准方向,确保轻罪治理的合法、正当和有效。应当善用积极变量,实现轻罪立法的整体迭代。四是微罪的相对独立与专属治理。微罪立法持续增量,微罪体系日渐扩大,不宜再“嵌居”于轻罪体系内。微罪应从依附走向自立自主,并作为刑法体系的独立组成部分。应基于“立法定性+立法定量”的模式,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与正当性;也要注重专属刑罚体系的创设,使罪责刑之间更相称。

九、倡导理性的刑罚有效性立场

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通常认为,刑罚具有剥夺或者限制再犯、一般与个别威慑、改造以及教育、安抚、鼓励等功能。基于此,刑罚还被赋予了特殊目的,旨在实现国家治理犯罪的终极目的。通行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由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组成,是双面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人,防止走上犯罪的道路。在一般预防的实现上,需强调刑罚的适当性、公开性、及时性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我国刑罚目的的一般理论安排。

根据犯罪结构变动、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轻罪治理等因素,在普遍正义观的引领下,未来还可以探索建立以报应、预防和恢复协同重构我国的“三位一体”的多层次、类型化刑罚目的理论体系。此外,刑罚还需要积极回应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以及数字时代的新需求,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

十、采纳审慎有序的死刑政策

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多次削减死刑罪名,充分表明国家在对死刑的认识上向更加理性、冷静的审慎态度发展。同时,也是对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积极贯彻。更为重要的是,还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生命权利这一基本人权的充分尊重,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机制健全和我国社会的文明进步。

在死刑改革上,还有必要探讨死刑替代措施。它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并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应以现行刑罚体系为基础,以废除或限制死刑实际适用为前提进行考察,选择能够直接担当“最严厉”法定刑角色、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的刑种。当前,我国通过立法规定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就是有益的探索。这为死刑改革供给了更加丰富多元的本土路径。

人权保护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性要求,是当代刑法机能所蕴涵的重要内容。为了秉承人权保障之宪法精神,进一步强化刑法对人权的全面而有效的保护,应当逐步减少和废除死刑罪名,使其仅限于特定的罪行、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在此前提下,应当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逐步减少死刑。

(作者系“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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