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6日,宁武县东城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某小区居民杨某自10月12日以来,无视政府发布的核酸检测通告,连续多次未参加我县组织的全员核酸检测,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一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宁武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参加核酸检测是每位公民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定义务。对不按照政府公告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的个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广大市民群众为了自身健康,也为了让大家的生活早日回归正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抗拒、逃避、拒绝参加核酸检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