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永在我心中
375 张欣
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是爱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身、财产受到保护,宪法是国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基本制度的国法。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一句响亮的政治口号,而且是跨越宪法学政治学与社会学的极负哲理的最新命题,具有最重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宪法是规范、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宪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划分,国家权力的运作与公民权利的保障。所谓的宪法精神指的是人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从属于人民权利即人民主权,正是基于对宪法的理解,伟大导师列宁曾一针见血地提出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宪法,是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代表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主权同样是我国宪法的精神。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先生曾极为精辟的指出,所有的公法都写的两个字,那就是限权。所有的私法都写这两个字,那就是维权。所有的社会法都写着两个字,那就是扶弱。因此限权扶弱是我国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
新世纪新时期,党中央向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响应,衷心拥护,坚决支持,神州大地已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热潮。
弘扬宪法精神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弘扬宪法精神,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弘扬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机关及其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一宪法精神,必须使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自由权,财产权和监督权不受侵犯并落到实处;全社会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合作,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把弘扬宪法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我们就能真正建设一个民主法制制,公正,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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